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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程序
  1.出险通知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要立即通过口头或函电方式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及时填写“出险登记簿”,对通知事项予以登记。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关系人提出给付申请的,除进行上述登记外,还要求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按照理赔程序规则应当通报的案件,应及时向上级理赔部门通报。
  2.损失检验
  保险公司接到损失通知后,应立即派人查勘现场,对受损标的进行检验,以便准确取得损失的原因、受损情况和受损程度等材料,从而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3.审核各项单证
  这一程序包括:
  (1)审查保险单的有效性。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这是受理赔案的基本前提。
  (2)除保险单的有关单证需首先审查以外,对其他有关单证也必须予以审核,如查勘报告、损失证明、所有权证明、账册、商业单据、运输单证等,以查核被保险人是否有索赔权以及根据损失原因来确定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范围。
  4.核实损失原因
  在损失检验和审核各项单证的基础上,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案情可考虑进一步核实原因,包括赴现场实地调查和函电了解,或向专家、检验部门复证。
  5.核定损失程度和数额,赔付结案
  当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肯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则要进一步核定损失程度,具体计算应赔数额,予以赔偿或给付。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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