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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财产保险的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财产保险遵循自愿、等价有偿的商业法则,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与损失概率来确定各种财产保险费率(即价格),从而在理论上决定了保险人从保户那里所筹集的保险基金与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是相适应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等价关系。然而,就单个保险关衮而言,保险双方却又明显地存在交易双方在实际支付的经济价值上的不平等现象。
一方面,保险人承保每一笔业务都是按确定费率标准计算并收取保险费,其收取的保险费通常是投保人投保标的实际价值的干分之几或百分之几,而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损失,保险人往往要付出高于保险费若干倍的保险赔款,而被保险人恰恰是所获收益巨大。
另一方面,在所有承保业务中,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损失的保户毕竟只有少数甚至极少数,对多数保户而言,保险人即使收取了保险费也不存在经济赔偿的问题,交易双方同样是不平等的。
可见,保险人在经营每一笔财产保险业务时,收取的保险费与支付的保险赔款事实上并非是等价的。而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收益总是与其投保的保险费联系在一起的,绝大多数保险关系是一种相互对应的经济关系。正是这种单个保险关系在经济价值支付上的不等性,构成了财产保险总量关系等价性的现实基础和前提条件。财产保险关系的建立,即是保险人与保险客户经过相互协调、相互选择并对上述经济价值不等关系认同的结果。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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