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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保风险条款
  协会条款第六条是“承保风险条款。该条款把承保风险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主要是指风险,如海河湖或其他可航行水面上的风险;火灾、爆炸;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抛弃货物;海盗行为;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事故;与飞机或类似物体的触撞、;或从陆上运输工具、港口或码头装备及设施上落下的物体。
  我国条款对这类风险也参照了协会条款的做法,采用了列明风险的方式,将理财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逐一列出,承保风险也基本相同,但不同之处有两点:第一,我国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把风险扩大到江河及湖泊,这样看来,我国的条款不包括被理财保险船舶在江河、湖泊等水域中发生的事故。但在实践中并不完全如此,因为按照中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沿海的港口及内河均属海的范围,第二,协会条款列明了与飞机或其他物体的触撞风险。我国条款中没有列出这种风险。承保这种风险是十分必要的,船舶一般是不会发生与飞机相撞的事故,但飞机碰撞船舶却是非常可能的,飞机在飞行中发生故障时,首先就要找可获救的地方迫降,除岛屿外,船舶便是主要目标。
  第二类风险是指人为的风险,主要包括船长、船员的过失,租船人与修船人的过失等,但它的先决条件是“这种损失的原因应不是由于被理财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对于这类风险,两条款都在承保风险中增加了“租船人过失”所造成理财保险标的损失这种风险,而且对“租船人过失。的理解也基本一致,也就是说它包括所有租船人(程租、期租和光船租船)的过失。例如,租船人负责装卸货物时,码头工人所造成的损坏以及引起的事故;租船人使用低质燃油对船舶机器的损害;租船人停靠不良泊位所造成的损失;租船人因配载货物不当造成船舶的损坏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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