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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理财保险价值和理财保险金额

船舶理财保险中还有两个重要概念是船舶的理财保险价值和理财保险金额
  (一)船舶的理财保险价值
  它是理财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和、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屎险费的总和。因此,船舶的理财保险价值就是船舶投保当时各项理财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总数,而不包括到达目的地的增值或预期利润。但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允许有关各方约定船舶投保的理财保险价值,这种约定的理财保险价值在定值理财保险条件下十分重要。它不仅使被理财保险人能够投保属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损失,而且有助于克服影响船舶实际价值的各种因素以及船舶市场价格难以掌握的困难。另外,它还有节约时间和费用,免除对已全损的船舶事后进行估价的好处。根据被理财保险人的不同要求,约定船舶的理财保险价值的方式包括:以船舶市场价格或重置价值来确定;以新船价格扣除使用年限折旧来推算;以船舶的盈利多少来估算其累计总数等等。因此约定船舶的理财保险价值往往会出现高于或低于船舶的实际价值。一般情况下,约定船舶的理财保险价值以重置价值为好。
  (二)船舶的理财保险金额
  船舶的理财保险金额最好与船舶的理财保险价值一致。理财保险金额可以是船舶理财保险价值(或约定理财保险价值)的皇部,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如船壳或机器,船舶理财保险可以共保或自保一部分。事先规定理财保险价值的理财保险称为定值理财保险,若发生损失可以在理财保险金额限度内获得足额赔偿;如果投保时不订明理财保险价值,其理财保险价值待发生损失时再行估价则称为不定值理财保险。不定值理财保险发生损失后应按船舶出事时,当地市场完好价值作为处理赔偿的依据,其赔偿数额以理财保险金额与理财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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