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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条款是保险单列明的反映保险合同内容的文件,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3.财产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4.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是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
  5.财产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当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
  6.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7.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8.财产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财产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9.财产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有瑕疵、客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等。
  10.财产保险合同的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全部无效;二是部分无效。
  11.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是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导致其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
  12.财产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有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和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13.对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来处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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