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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到2001年3月底,我国已有仲裁委员会140多家,于1995年成立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就是其中的一家。仲裁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仲裁机构是指当事人自主选择用来解决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业已发生的纠纷的民间性团体。该仲裁机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定,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了登记。
  (2)仲裁员是以裁判的身份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的。仲裁员多为有丰富经验的专家,能保证裁决的质量。
  (3)仲裁必须以当事人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为前提,并且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在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法院将拒绝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不得向法院再行起诉,除非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在合法性上有瑕疵。
  (5)仲裁有利于提高结案的效率。由于仲裁一般为一裁终局,因此,其结案的效率比诉讼结案效率高。
  (6)仲裁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在平和的气氛中解决争端。由于在仲裁庭上,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介绍案情以及在回答问题时一般不受时间限制,按照知无不言的原则在平和的气氛中讨论案情及解决办法,并且处于平等的地位讨论问题,最后,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作出调解或裁决。因此,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在平和的气氛中叶;伤和气地解决争端。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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