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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财产保险合同的承诺?

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是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财产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凋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一定是保险人,因为如前所述,要约过程是——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需要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进行协商,当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提出的合同内容或者补充条款提出异议时,保险人的意思表示就不再是承诺,而是发出了新的要约。如果投保人对保险人的意思表示存在异议并作出新的意思表示时,该意思表示则是再一次的要约,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这样一个反复协商的过程,直至一方当事人不再表示异议时,该方当事人即是受要约人。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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