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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被保险人的行为无效:
  1998年7月,武汉市王某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同时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同年10月16日,王某在驾车途中不慎与迎面开来的一辆货车相撞。“富康”车与货车各有损失(王某损失约8 0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货车车主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王某囚考虑到自己的车投了保险,于是便与货i约定双方责任自负。随后,王某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了解实情后以“王某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为由,拒绝赔偿。王某对此感到不能理解,遂引起争议。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依此来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以被保险人名义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要求赔偿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故此,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应由保险人来决定,被保险人是无权决定的。
  以本案为例,若王某在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后,再与货车车主约定损失自负,这一行为是无效的。王某也不能获得赔偿。
  财产保险中,保险财产由他人致损后,被保险人不能擅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而应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另外,要提醒被保险人的是,保险合同订立后,遇到问题须与保险人协商决定,不可擅作主张,以免到时投了保却不能获得保障。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法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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