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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中的保证特点是什么?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又一重要内容。所谓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从某种促使危险增加的事实不能存在为先决条件,保险人所取得的保险费也是以被保险危险不能增加为前提,或不能存在其他危险标的为前提。
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进行风险较大的活动,则势必会影响保险双方事先确定的等价地位。例如,某人投保家财险附加盗窃险,被保险人在外出时必须将门锁闭,否则风险加大,被盗事件将会成为必然事件,保险人的保俭责任将无法承担。因此,保证是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更要因素,保险保证的内容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保证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被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例如,某人确定他从未得过重病,意指他说话前和说话当时,他从未得过重病,但不涉及今后他是否会患病。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如某人承诺今后再不吸烟,保证从现在开始再不吸烟,但在此之前他是否吸烟并不知晓。
  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末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在保险实践应遵守的一类保证。默示保证通常在海上保险中采用,如保险船舶应具有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具有合法性等。这些默示保证都是过去法庭判决的结果,也可说是航行习惯做法。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与告知不同,保险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证内容都是重要的权衡其重要性。投保人必须严格遵守无误,若有违背破坏即告失效。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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