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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对被保险人所蒙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及时的补偿。但是,造成标的损失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有保险责任,也有除外责任。而且有时这些原因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有些原因之间互为因果连续发生,有的原因间断发生,有的则同时发生。因此,为正确合理地进行赔付,以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同时避免无休止地探讨损失的原因,就需有一个判明危险与标的损失之间关系的标准,从而明确保险人的责任。近因原则就是判明危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以及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是指酿成某种结果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仅对结果起司接、次要作用的称为远固。在多因素连续作用下,近因既不是第一因素,也不是最后因索,而是有支配力的、起决定作用的因京,这一因素足以使人们在一系列事件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上,都能合乎逻辑地预料出这一连串事件的下一个事件是什么,直到最后结果的产生。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作用,近因是指导致结果产生过程中具有决定作用的或强有力的原因。如果损失是由一个原因造成,当然该原因就是近固。
在危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上,如果近因属于被保危险,对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反之,近因是非承保危险,对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这就是近因原则的含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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