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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赔付案例说明

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如果所有连续发生的原因均为保险危险,则保险人应予赔付。
如暴风引起火灾,火灾造成标的损失,因暴风、火灾均为我国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所以保险人应当赔付;如果连续发生的原因中,保险危险和不保危险共存,前因是保险危险,后因是除外危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予赔付。
如有一著名判例:有一般装满烟叶和皮革的货船,在航行中遭遇海难,大量海水涌入船舱,皮革腐烂。虽然海水没有直接接触到包装烟叶的烟包,但由于皮革的腐烂并发出恶臭,使烟变质。被保险人以海难为近因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以变质烟叶并未被海水浸泡为由拒赔。最后法院判决,此案中烟叶变损的近因是海难,保险人不能负责。对于前因是除外危险,后因是保险危险的.后因是前因自然而直接的结果,保险人不负责任。如英国有一诉讼案,敌机投弹燃烧引燃仓库,仓库因火灾而受损。尽管仓库受损的直接原因是火灾,但由于火灾的发生是由除外责任——敌机投弹所造成,而敌机投弹作为近因,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个原因造成的。多个原因相对独立,无法分清哪一个原因起主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损失可以分别估计的,无论保险危险先发生还是后发生,保险人仅负贾保险危险所致损失。如有人利用起火之机,砸碎商店橱窗、玻璃行窃。
火灾是玻璃保险的除外责任,暴徒砸碎玻璃的行为与火灾没有内在联系,从时间上看,虽发生在除外责任之后,也为近因,保险人理应予以赔付。但如果损失难以分别估计的,保险人可以不赔。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责任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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