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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期限船舶建造险的险期限从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此条款是指中国人民险公司制订的“保障与赔偿险条款”。此条款最新的一次修订是在1993年1月]日。中国其他船舶险条款505起,到船舶建成交付订船人或船舶所有人为止,或者到险单上注明的险期限届满为止,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对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被险船舶上的造船所需物资和机械设备,险人从险单上列明的起保日开始负责;如果这些物资、机械设备是在险生效后才交付的,险人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负责。
  被险船舶若比所列明的险期限提前1个月以上交付给订船人或船舶所有人,险人按规定退还险费;相反,如果延迟交船并超过1个月的,险人则加收险费。提前或延迟交船不到1个月的,不退费也不加费。在延迟交船的情况下,被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险人,征得后者同意后办理延展险期限手续。但不管什么情况,延展险期限最长以被险船舶建成试航后30天为限。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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