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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船舶全损定期理财保险之救助条款

救助条款代替了1983年ITC-H中的“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因为本险不承保共同海损,更不承保险船舶的部分损失或损害。除全损外,本险只承保险船舶应分担的救助和救助费用,并在不足额险的情况下按比例扣减。
协会船舶航程险条款早期船舶险基本上都是承保往返航程,而现在绝大多数是投保定期险。为了满足少量航程险的要求,伦敦险人协会于1983年10月1日施行了“协会船舶航程险条款”和“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和3/4碰撞责任(包括救助、救助费用和施救)航程险条款”。前者是全部条件条款,后者是限制条件条款。该限制条件条款与“协会船舶航程险条款”之间的差别在于排除了险人对单独海损的赔偿责任。关于这个限制条件条款我们就不做详细介绍了。
  1983年IVC-H与有着26个条款的1983年ITC-H相比,增加了一个“航程变更条款”,但是删除了1983年ITC-H中的延续条款、违反保证条款、终止条款和停泊和解约时的退费条款等4条,故而总共只有23个条款。此外,只有第1条“航海条款”的内容与1983年ITC-H稍有不同,其他各对应条款均与1983年ITC-H的内容完全相同。因此本节只需分析协会船舶航程险条款的第1条航海条款和第2条航程变更条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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