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船舶战争险罢工险定期条款规定在下述情况下,险人不予赔偿或赔偿受到限制:
(一)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损坏、责任或费用。在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间(英国、美国、法国、俄联邦、中国)爆发战争(不管是否宣战)。如果这五国之间爆发战争,险单也自动终止责任。
1.征购或征用。“征购”是指国家通过某种程序合法获得其本国国民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般是有偿使用。“征用”一词,在英国法律中,类似于“非常征用权”。非常征用权是指交战方对其领土或占领区内的中立国的财产有使用或摧毁的权利,但应补偿中立物主。在这两种情况下,被险人已不能实际控制和掌管险船舶,险人对于险船舶的任何损害、费用都不负责赔偿。
2.由险船舶所有国或登记国的政府、公共或的方权力机关或根据其命令实施的捕获、扣押、扣留、拘留、羁押、没收或征收。
3.根据检疫法规或由于违反海关或交易法规引起的扣留、拘禁、羁押、没收或征收。此项除外责任排除了因违反交易法规而引起的索赔,例如因船员走私而导致险船舶被没收。·5.实施一般的司法程序,没有提供担保,或没有支付罚金或罚款或任何经济原因。在使用劳合社S.G.险单时,英国1906年《险法》将扣留等解释限于政治或行政行为,排除一般司法程序即“民事程序”引起的索赔。这一规定还排除因没有交纳罚金或罚款以及其他经济原因(如留置权)引起的扣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