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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纳失业理财保险费的额度如何确定

单位缴纳失业理财保险费的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要确定某一单位应缴纳失业理财保险费的额度,首先应确定单位的性质。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劳动人事部1986年印发的《劳动工资指标解释补充》一文中关于各类单位的划分方法,来确定该单位是属于企业、事业还是机关的性质,从而确定该单位所适用的缴纳方法。其次是确定单位应缴纳失业理财保险费的人数: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全部职工为基数;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全部劳动合同制工人为基数。三是确定单位的工资总额,即以单位应缴纳失业理财保险费的人数和每个职工的全部工资为基数,计算应缴费职工工资总和。
  根据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理财保险规定》,缴纳失业理财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失业理财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理财保险费,但是企业缴纳的失业理财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据此,单位应缴纳失业理财保险费的额度为职工全部工资的总和乘以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确定的收缴标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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