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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包括全部无效、部分无效两种情形。全部无效是指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如在善意的超额保险中,超额的部分无效,不超额的部分仍然有效。
保险合同无效通常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进行确认。对于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依合同无效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即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对于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按照过错原则由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相互赔偿。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的出现导致的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束。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期限届满、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违约失效以及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等。其中,因期限届满而导致合同终止是合同的自然终止,因合同履行而导致合同终止也属于合同的正常终止。投保人需注意的是因合同解除、合同违约失效、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导致的合同终止。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合同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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