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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1)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不丧失现金价值是属于具有现金价值保单的投保人的一种权益。大多数定期寿险保单不会产生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停交续期保费,保单失效,双方责任即告终止。相反,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提供保险保障并积累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停交续期保费,保单将由于不交保费而失效,但投保人不会丧失保单的现金价值,并有权执行不丧失权益条款规定的某一种不丧失权益选择权。 (2)保单贷款条款。
具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保单通常允许投保人以保单作抵押向保险人进行贷款,但贷款金额不能超过保单净现金价值与贷款1年的应计利息之差或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且保险人对每一笔保单贷款都要收取一定的利息。合同约定的贷款期届满时,投保人应返还所借款项本息,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投保人可申请延期。
(3)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险合同,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后(一般是1年或2年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将自动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对于此项垫交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在垫交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但会减少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必须事先经保单持有人同意,否则该条款不能生效。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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