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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和分摊原则等。在签定财产保险合同时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在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进行理赔时要严格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其中补偿原则中的实际赔偿原则是财产理赔工作的核心原则,实际赔偿原则保证被保险人能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充分的赔偿,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应恰好能使受损标的恢复到事故发生以前的状态;赔偿额在保险金额内,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限。财产保险原则中的代位求偿与委付原则、分摊原则其实就可以看作为实际赔偿原则的衍生原则。
总之,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其损失的实际价值,不能因保险获赔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不能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在理论上,投保人按照约定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财产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保险费交纳时间方式的约定就成为合同生效的关键,而且,财产保险强调“零时起保责任制”。
但是,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由于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数额巨大,一次性交清保费对于一部分投保人来说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此,相应出现了延期交费和分期交费的做法。虽然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增加了业务数量,但是由于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细节上处理不当,常常造成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出现由于双方权责界限不清而发生的纠纷。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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