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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保险费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会扩大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使保险人依照原来的保险费率收取的保险费不足抵补赔偿支出,因此,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如果保险人认为风险已超出承保范围,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这是投保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投保人如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交付。
  2.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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