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具有补充作用

国务院在《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期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上支付或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由此可见,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既有显著区别,又有许多客观存在的共同之处,它们相辅相成、互补所缺,在具体操作中将两者合理有效地衔接;将收到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效果。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上一篇: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下一篇:医疗保险基本制度形成时期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太保开门红保险超详细介绍!不要... 2026-03-20
  • 太平洋颐护金生终身护理险怎么样... 2026-03-05
  • 2026养老分红险选购指南!看懂这... 2026-02-27
  • 2026年开门红产品哪家强?中国太... 2026-02-20
  • 医院等级划分标准?不同级别医院... 2026-02-16
  • 终身寿险是什么意思?以太保盛世... 2026-02-0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近1个月点击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