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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具有补充作用

国务院在《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期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上支付或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由此可见,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既有显著区别,又有许多客观存在的共同之处,它们相辅相成、互补所缺,在具体操作中将两者合理有效地衔接;将收到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效果。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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