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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一)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根据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j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不得以任何行动妨碍保险人行使此权利,如果被保险√、豁免了第三方的赔偿责任,那么同时也就解除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自动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人的合法权利,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是侵犯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有权免除赔偿责任,即使被保险人已得到保险赔偿,也应予以追回。
  (二)保险人可以放弃代位追偿权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保险人可以事先使用合同条款放弃代位追偿权。例如,为了出租一套公寓住宅,房东可以同意房客对房屋损坏不负责任。如果房东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放弃了代位追偿权,一旦房客不小心引起了一场火灾,保险人要赔付房东的火灾损失,但不能向房客追偿损失。除此之外,保险人也可以在损失发生后决定放弃代位追偿权,这是因为法律费用可能会超过获得的补偿额,或者因为保险人希望与公众保持良好的关系。
  (三)保险人一般是在给付赔款后获得权益转让
大多数财产保险各款都规定保险人获得权益转让一般是在给付赔款之后。但是,有的保险单注明:不论赔付之前或赔付之后,都可以应用权益转让原则。例如,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上规定: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就任何索赔进行辩护,或为其自身利益对赔偿窑出或放弃要求,并在诉讼和理赔过程中拥有全部的决定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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