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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五条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有权享受保险金。郑的行为已被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虽然郑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但违法与受益是两回事,因而郑可以领取保险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父亲郑某能否成为受益人。《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五条分别对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条款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只有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郑某的行为已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所以郑某未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第二种意见正是以这一点为主要依据得出结论的。因此,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郑某完全有权成为受益人。
  本案和上一个案例有相似之处,他们的区别在于上一个案例是故意杀人,而本案郑父为过失杀人。《保险法》对于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同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对于受益人过失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并没有丧失受益权,保险公司仍然必须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金给郑某。值得注意的是,对郑父行为的定性,完全取决于法院对郑父的刑事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对此处于被动地位。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保险法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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