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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安女士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极为不满,以其经过保险公司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承保以及既往病史记录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女士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安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安女士自行承担。
  试指出本案包含的保险学基本原理,并作评析。并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被保险人资料栏内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A却对儿子B所患疾病隐瞒未填。
  1998年9月28日,被保险人B因病情加重而到北京住院治疗,被确诊为右额顶星形细胞瘤四级,并接受定向右额顶星形细胞瘤后装置管术,术后又作内放疗术,1998年11月2日出院,1999年5月17日医治无效死亡。6月8日B的父亲向保险人索赔死亡保险金24万元,但仅提供医院出院介绍信一份。接案人员让其提供此前病历和其他材料,索赔人声称被保险人此前从未就医,仅于手术出院后到临近医院继续医治。随后核赔人员调查时,夫妇俩仍坚持1998年9月28日以前被保险人未曾因病就医的说法。当问及B何以到北京住院,夫妇解释为:带儿子到北京旅游,在北京生病住进医院。核赔人员根据被保险人B所患疾病特征,认为其可能有病史,随即展开调查。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法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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