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本案涉及的问题为保险原理之一:损失补偿原则。该原则在保险实务中运用广泛。鉴于保险的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发生损失前的状态,因此损失补偿原则不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而获利。这样,保险赔付(给付)只能以实际损失额为限。这一原则在财险领域的运用是明确的,因为任何财产在适当的原则之下都是可以明确评估的。同样,在寿险领域,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无法衡量,这一原则的无法适用也是确信无疑的。
  但是第三类保单(又称第三领域保险),如短期意外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在保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豁免的情况下,即便责任人已经作出补偿,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损失补偿原则为由而拒绝赔付。但通常情况下,实务中保险公司都会在条款中约定,从而出现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结果。这里就有一个特别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医疗费用保险不能重复理赔?
  大家知道,医疗费用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而医疗费用是病人为了治疗外伤或疾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诊疗费及手术费,还包括住院、护理、检查等费用。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原理 保险
上一篇:人身保险中的健康类保险
下一篇:医疗费用保险主要适用于财产险的什么原则?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