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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用于代步或者营运的投保人,如果车辆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损毁,在车辆修复或者重购新车期间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开车用于上下班的,在车辆修复或驾上新车以前,必须改用其他的交通工具如搭乘出租车等,需要支付额外的交通费用;开车进行营运的,车辆在停驶期间自然要遭受更大的损失。对于这样一种风险,可以投保车辆停驶损失附加险。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部分损失的,保险公司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2)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3)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保险公司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赔偿:(1)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2)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3)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车辆 损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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