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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保险成为要式合同也需要条件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Formalcontract),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履行一定的形式或方式,否则合同就不成立。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保险人再签发保险单等形式与程序,因此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近来国外已多有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1nformalContract),理由是:严格说来,保险单或暂保单并不就是保险合同,而只是经口头或书面接洽所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据文书。按照保险通例,保险合同虽事实上均作成保险单或暂保单,但其效力的发生不局限于保险单或暂保单。换句话说,只要保险条件一经议妥,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单或暂保单签发之前也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由此看来,保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还得依各国的法律与实践来定。在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支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在我国的保险实践与法律实践中,通常依投保人缴付第一次保险费、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暂保单,才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因此,我国的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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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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