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是保险契约,立约的两方,皆须受契约条文的约束。在立约前,双方均应基于保险契约要素中所讲的轰至诚。的原则,将有关情况具实相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契约,才能使双方受绝对的约束。契约订立后,有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订约前所提供的情况有不实时,可提出废除契约的要求,并要对方赔偿其损失。为此,每一种投保单的末端,都附有岫则保户的声明书,保证投保单所填报皆属真实。若有任何不符事实者,则保险公司可将保单作废,不负给付之责。这点,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投保人交代清楚。 为了在赔偿或给付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三方面应衷诚合作,以期给付或赔偿能迅速处理。 第一、保险公司对任何“给付”要求,若无可疑之处时,应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事故证明,保单和最后一期保费收据后,经派人调查属实,于三、五日内付出保险金额。不应加以拖延。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公司的信誉。 第二,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绐付”事故发生时,应与公司合作,将应填报的各种表格尽速填妥交给公司,以便他们可以尽早处理。 第三,保险代理人在有赔付事件发生时,应马上协助保户,处理赔偿或绐付的一切手续,使保户早日领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