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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的起源,大多说始于1118年冰岛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所致的损失负责补偿。到了中世纪,德国北部盛行的基尔特(Guild)组织也多兼营火灾相互救济事业,但都以社员为限,并大多是道义上的救助,因此与今天的火灾保险的性质是不同的。 一般说来,现代火灾保险的创始,若论公营,德国最早;若论民营,英国最早。 1591年,德国汉堡的酿造业者组成火灾救助协会(FeuerKontrakt),凡加入协会的人,遇到火灾后,可获得重建建筑物的资金,还可以建筑物担保来融通资金。此后,因火灾频繁,各地同性质的协会逐渐增多。至1676年,由46个协会在汉堡合并成立火灾保险局(General—feuerkasse,又译为综合火灾金库),这便是公营火灾保险的创始,也是德国公营保险的始祖。 伦敦大火开创了民营火灾保险的先河。1666年9月2日,伦敦大火,连续5日,市内373亩地区(占全市区的83.3%)化为瓦砾,13200户住宅成为灰烬,居民无家可归。火灾保险思想由此深入人心。第二年,牙科医生巴蓬(NicholasBarbon)创办火险业务,从而开始了私营火灾保险。至1680年,巴蓬找了3人合伙,共同集资成立了火灾保险所(FireOffice),其保费的计算依房屋租金而定,且规定木质房屋比泥砖房屋的保费要高1倍。这种规定,便是当今火险差别费率的起源。火灾保险成长为现代保险,几乎与海上保险同时。1710年,波韦(CharlesPovey)创设伦敦保险人公司(CompanyOf London lnsurers),后改称永明保险公司(The SunFire Office),开始接受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至1714年,又出现了互助公司组织的联合火险公司(UnionFireOffice)。其保险费率的确定,除砖造与木造建筑有所区别外,还依照建筑物的位置、使用目的、财产的种类等,采用风险分类方法,使保险费率的计算又有了一大进步。此外,伦敦保险公司与皇家交易保险公司经政府批准,先后于177.1年和1722年兼营火灾保险业务,也对火灾保险的成长产生了重大影响。至19世纪工业革命完成后,火灾保险已臻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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