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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目的,是以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险费赔偿少数人遭遇的大额损失。因此,商业保险的可保风险要求损失的发生必须具有分散性,也就是说这种风险不能使大多数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对于地震风险也不例外,如果需要通过保险制度转嫁风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在一定时期内事故的发生要有相当的数量,从而有足够的经验数据可以为保险费率的厘订提供客观依据;二是每次事故造成巨大损失的概率较小,从而使保险人按照所厘订的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在通常情况下足以抵补保险赔偿和费用支出,且有剩余以使保险经营主体能够获取经营利润;三是众多有地震风险的财产所有者有能力并愿意按照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从而使总保险费收入达到必要的规模,也可以使风险高度分散。
然而,一定地域空间内破坏性地震虽然很少发生,但一旦发生极易使财产普遍遭受严重受损,从而使保险人所面临的赔偿责任很可能远远超过其保险费收入,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很难达到使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抵补保险赔偿和费用支出且有剩余的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地震风险不是完全的商业性可保风险。由于地震事件的大灾难、大范围、小概率特性,地震保险成为一种特殊险种,世界各国对开展与地震责任有关的保险业务都十分谨慎。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和完善,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已开展了地震保险制度。这里我们简单介绍几种典型模式。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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