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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科学的洪水保险产品和定价体系
  强制性洪水保险建立初期,应该以农民、城市居民和中、小企业为投保对象,实施低保费、低保额的办法。承保责任可以只限于居民住宅、农作物、厂房,只提供基本水平的保障。考虑到民众的承受能力,就费率而言,在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较低的情况下,一方面要收取低费率,另一方面也要根据标的所在地洪水发生的频率高低和损失程度有所区别。
  (二)建立洪水风险平衡和分担机制
  洪水灾害往往全流域发生,影响范围广,可能给洪水保险的承保人造成巨额的责任累积,洪水再保险可以使洪水保险的承保人将洪水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进行平衡,增强直接承保公司的承保能力。此外,应该考虑建立“洪水保险基金”。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机构,它所提供的保险保障是建立在自身风险经营的安全和稳定的基础之上的,建立专项的“洪水保险基金”,以弥补大灾之年的保险赔款缺口,保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洪水保险的稳定性,才能使保险公司的洪水保险赔偿机制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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