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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洪水保险存在的问题(二)

(一)缺乏制度与政府支持
  由于洪水灾害发生的地域和时空相对集中,往往是受洪水威胁大的区域投保意愿强烈,而保险公司无力承担;洪水风险相对较低的区域,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投保人又没有积极性。洪水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已经证明,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洪水保险无以为继,特别是针对支付能力有限的广大农村地区,洪水灾害对农业的危害大,农民抵御洪水灾害的能力更弱。针对洪水等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近年来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广大农村地区、广大农民的财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大范围实施洪水保险,需要政府的重视和投入,需要税收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二)缺乏专门的产品与科学定价
  洪水灾害的年际波动引起理赔的年际波动,是构成洪水保险经营风险的根本原因。我国洪水发生频率高、范围广、损失重,目前,国内尚无专门的洪水保险产品。由于保险公司在对洪水风险定价时,缺乏对洪水风险发生频率、灾害损失程度等评估结果的应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洪水保险定价的科学性。
  (三)缺乏风险分散与平衡机制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一套洪水巨灾超赔再保险体系,只是通过巨灾准备金的积累来对付洪水灾害,所以历年来我国发生水灾时,洪灾赔款巨大,大大影响了洪水保险巨灾准备金的有效积累,削弱了保险公司应付洪水灾害的能力。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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