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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无辜被撞 竟然还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8月25日讯:网友刘先生:张某上班途中,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田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摩托车滑倒后又与我停在车位里的车相撞,张某受重伤。经交警队认定,张某和田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我无责。事后,田某及其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相关损失,但张某要求我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请问,我和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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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因此,你作为无责方,你和保险公司应在无责赔偿限额内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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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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