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保险公司能否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2007年8月11日,被告钟某驾驶货车在萍乡市某区内,与同方向由原告易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易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钟某驾驶机动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原告易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钟某和某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在该案中成为被告,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质上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作用都是为了保护第三者受害方的利益。因此在该案中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也降低了司法成本,减少了原告获得赔偿款的环节,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上一篇:无照驾车被撞死 保险公司应理赔
下一篇:保险人定损不及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