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2012年9月25日下午16时许,谢某驾驶一辆小货车从琅琚向县城方向行驶,副驾驶座位上坐着搭车人詹某。当车辆行驶至一陡坡路段时,小货车突然向后退滑,詹某因害怕,为了避险匆忙从车上跳下,但侧翻的小货车压住了詹某,致使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詹某为头部被压致颅脑功能衰竭死亡,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该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谢某与詹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一次性支付了詹某家属6万元,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詹某家属遂将保险公司与谢某诉至法院。意见认为,跳车后的詹某为第三者,系“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故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对詹某的死亡赔偿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中的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詹某是否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如果是,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如果不是第三者,而是本车人员,则保险公司无需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理赔。那么,应当如何理解所谓的“本车人员”及“第三者”呢?“本车人员”与“第三者”身份并不是固定的,他们之间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应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确定,而不是从危险发生时确定。例如机动车内的“本车人员”因交通事故,从车内上被甩到车外,因其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故其由车内的“本车人员”转化为车外的“第三者”。其被甩出车外后身体受到机动车损害的,因其身份已经转化为交强险的“第三者”,故其应得到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前,詹某坐在副驾驶座位确为车上人员。但是,当车辆上坡发生下滑时,詹某跳车进行自救,则詹某由事故发生前的车上人员转化为事故发生时的第三者,也即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事故车辆发生侧翻后,压到詹某头部致其颅脑功能衰竭死亡,詹某的死亡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故受害人詹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强制性责任保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上一篇:因“临牌过期”拒赔 保险公司败诉
下一篇:买车当天出车祸 保险公司被判赔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