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汽车追尾车毁人亡 保险公司和车主共赔偿

2007年9月11日19时24分许,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青根面粉厂职工王连德驾驶蒙E00099号桑塔纳轿车沿2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11公里加500米处,撞在被告郭吉平驾驶的因发生故障而停放在路面上的蒙E26936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王连德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郭吉平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08年10月15日,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郭吉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另查明,原告温吉晶与爱人王连德系夫妻关系,原告王桂英与王连德系母子关系,王桂英除王连德外还有五名子女;另外,被告郭吉平驾驶的肇事车辆其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刘文军,2007年7月9日刘文军与被告呼伦贝尔市大龙汽车运输队签订协议书,刘文军将本案的肇事车辆挂靠在大龙汽车运输队名下,大龙汽车运输队每年向刘文军收取500元的服务费,该车的产权始终归车主刘文军所有,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人强制责任队,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时,刘文军正雇用郭吉平为其拉煤。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刘文军系肇事司机郭吉平的雇主,其对王连德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郭吉平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有重大过失,其应当与雇主刘文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08)陈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呼刑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书已确认,即被告郭吉平驾驶车辆发生故障后停放在路面上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告郭吉平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王连德因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车险赔偿比例如何认定
下一篇:认定为双方责任的车祸 却遭保险公司拒赔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