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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移动现场三责险能否拒赔

保险车辆肇事后驶离现场的商业三责险理赔分析  1.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驶离现场的行为界定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实质上就是“肇事逃逸”,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免责情形。此无争议。  2.事故发生后因其他原因而驶离现场的行为界定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因害怕挨打、自以为事故不大无所谓或个人其他私事等原因驾驶车辆驶离现场,从而导致事故现场被人为破坏,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直接认定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故意破坏现场”的免责情形。因为驾驶人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未第一时间依法保护现场,相反却驶离事故现场导致现场被故意破坏从而承担全部责任的,无疑加重了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的理赔责任,据此,为防范道德风险,防止驾驶人以不知情等其他任何原因作为“驶离现场”的借口,真正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对于明知发生事故后仍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应一律界定为“故意破坏现场”行为,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得以免责,因未依法保护现场所扩大的责任应由肇事者自行承担。  3.驾驶人确实不知发生事故而驶离现场的行为界定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确实不知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不符合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之约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绝赔偿。但对于驾驶人确实不知晓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应由驾驶人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事故发生当时的地点、时间、天气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考虑、认证其所提供的“不知晓交通事故发生”的证据应否采信。否则,对于“不知晓交通事故发生”无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推定驾驶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驶离事故现场,应按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约定的“故意破坏现场”之免责情形处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三责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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