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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主要求赔偿 法院判保险“埋单”

2013年9月28日,李先生驾车行至省道307曲江线时撞上一只藏獒,藏獒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李先生没有及时报保险,在交警认定自己承担全责的情况下,他与藏獒主人刘先生私下和解,协议赔偿22万元,并自行垫付了赔偿款。回到成都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支付自己开车撞死藏獒犬的赔偿费22万元。被告成都某保险公司则辩称,事故发生没有异议,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描述为“狗”,不能证明死亡的狗是原告所赔付藏獒,且原告诉称赔偿的藏獒价值费用过高。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青羊法院一审判决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明确“狗”的种类是否为藏獒,但其表述“将狗送至日喀则地区救治”的处理情况及事故照片能够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述的事故中死亡的狗即为案件中所争议的藏獒。李先生依据其与刘先生签订的《协议书》及《收条》主张保险公司承担支付22万元赔偿款的请求,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因此法院对22万元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定。  对于损失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由于藏獒尸体已无法提供,法院依据司机单方委托的损失评估,酌情认定撞死藏獒犬损失为15万元,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由于自己的私了行为,这位司机赔了的7万元只有自己埋单。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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