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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无责限额担责

日前,大连一家产险公司(以下简称“乙保险公司”)通过上诉,成功使判令公司按有责额度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的错误判决得到改判。2011年6月28日,张某(化名)驾车沿大连经济开发区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棉花岛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王某(化名)相撞,王某被张某所驾车辆右后视镜挂撞,王某倒地瞬间又被刘某(化名)驾驶的由西向东车辆撞击,刘某所驾车辆从王某身上轧过致使王某当场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进入城市快速路横过马路时没有做到在确认安全后再行通过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王某家属分别将张某和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1.被告张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最高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2.被告刘某投保的乙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最高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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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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