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醉酒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仅负垫付责任

家住浙江省宁波市的刘某在朋友家喝酒,朋友看刘某酒后有些醉意,劝刘某把摩托车留下来,打的回家,刘某自觉头脑还算清醒,执意要骑摩托车回家。行至半路,与一辆横过道路的电动车相撞。双方都被撞得车毁人伤,电动车主还构成了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测定,刘某属于“醉酒”驾驶,且其未戴安全头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自知理亏的刘某经交警部门调解,主动赔偿了电动车主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但当刘某处理完事故其他后续事务到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却告知他,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肇事不负赔偿责任。刘某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也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醉酒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从上述规定可知,本案原告作为致害人在醉酒驾驶肇事后,不能要求被告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由于被害人未向保险公司索赔,其损失已经获得原告的合理赔偿,作为致害人的原告无权要求获得交强险赔偿。交强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被害人,使其能及时获得救治和赔偿。而我国实行交强险的目的除了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还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案原告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如果判令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将极某纵容醉酒驾驶这一严重违法和高度危险的行为,将使行人等其他交通参与人面临严重的威胁,显然违背了我国设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初衷。因此,交强险的社会公益属性应当体现在对被害人的保障上,而不应扩大到对醉酒驾驶者的保障上。因此,本案原告刘某无权要求获得交强险赔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下一篇:借用车辆再转借,发生事故致保险公司拒赔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