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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的法律效力

江苏启东女子路某在离异多年后,终于找到了心仪的对象,两人相约白头到老。没料,两人在车库改建的出租屋内居住的第一夜,就发生煤气中毒事故,男子意外死亡,她自己也差点丢了性命。事后,死者家属将房东、转租人和路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万余元。公安人员现场勘验后发现,涉案出租屋系车库改建而成,无任何排气通风设施,而现场的燃气热水器开关没有关闭,淋浴喷头仍在流水。警方认定,液化气经燃烧后产生的一氧化碳气体无法排出屋外是引起周某死亡的原因。法庭上,房东蒋某辩称,出租的车库经过改装后已具备居住条件;出租房屋的使用、管理义务应由转租人谢某来承担;另外周某缺乏基本安全常识使用燃气设备不当,自身存有过错。谢某则辩称,租赁关系是直接发生在周某、路某与房东之间的,意外责任也应由房东承担。路某则表示,她也是中毒受害者之一,事发时她和死者周某是共同承租、使用该房屋,死者周某系成年人,她对于周某没有安全保障义务,意外责任理应由房屋出租方承担。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内的燃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了这次的意外发生,出租人蒋某负有主要责任;转租人谢某在该房屋内生活较久,对房屋情况比较了解,转租时未将燃气设备使用风险充分提示周某及路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有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而路某和周某欠缺基本生活安全常识,使用燃气热水器不当,自身也存有过错。经承办法官组织多次调解,各方都同意作出一定的让步,路某念及旧情,同意作出一定的补偿,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因此,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具有瑕疵担保义务,有义务确保房屋结构、生活设施完整,具备生活居住条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转租人对于房屋及生活设施的安全性同样负有一定的保障义务,对于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有义务充分告知和提示次承租人。本案中,涉案出租屋系车库改建而成,无燃气排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出租人应负有主要责任;同时转租人未将燃气设备使用风险充分提示次承租人,亦存有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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