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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未作明示 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人们常误认为只要在含有免责条款的合同上签了字就等同于免责条款有效,实际上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还受不得违反法律、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等条件限制。换言之,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并不意味着都能免责。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协商同意、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理分配权益与风险、尽到说明义务等法律要件。那些显失公平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均无效。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是否适当履行主要从两个方面考察:投保人是否签字确认,保险人是否以适当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前者是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前提,后者表示保险人已提示投保人特别注意该条款。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不能理解为要求其对所有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解释,否则既不公平也没必要,而是在于能否达到“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之效果。对于免责条款中的专业术语保险公司不仅应提示注意阅读,还须解释其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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