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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6日16时10分,刘某驾驶辽B*号中型客车(交强险系N公司承保)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厂区门前路段时,因车轮碾压自来水井盖造成车辆右后轮胎爆裂,中型客车失控撞击正常停放路边的辽A*号轻型厢式货车(由某保险大连分公司承保交强险),遭到撞击的辽A*号轻型厢式货车又撞伤站在车旁的该车司机桑某,造成辽A*号轻型厢式货车受损,桑某受伤。2012年12月1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审判决某财险大连分公司承担的1.2万元应由其他责任主体大连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某实业总公司某便利店和桑某承担。在适用交强险无责赔付原则进行审判的案例中,不乏出现本案一审判决中的情形,有的个别保险公司往往会觉得案值小,同时为避免陷入理赔难的纠缠,抱着息事宁人或小事化了的态度放弃上述案件。但实际上,依法维护保险人应有权益与理赔难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要本着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保险法律秩序的原则处理类似保险诉讼案件,对依法该承担责任的绝不推诿,更不能惜赔;而对于法无据、有失偏颇的保险审判案件,则应依法积极上诉,还原事实本源,避免事实混淆,进而最大程度减少因“诉讼不作为”引发的“保险容易理赔难”误读或负面释放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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