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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检验不合格”,所以不理赔? 保险公司被告上法庭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可以对车主肇事逃逸后,进行拒赔的,然而,有人肇事逃逸,却获赔30万元的保险金,这原因究竟为何呢?下面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这起案件。  案子中,肇事者叫林军,车主是林强。2011年4月,林军将车辆过户给林强。林强重新与保险公司达成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11年4月19日至2012年1月11日。  去年6月28日12时50分许,林军找林强借车,在驾车外出时因操作不当将行人黄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林军驾车驶离现场。  去年8月8日,经交警部门认定,林军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经过民事调确认,车主林强要连带赔偿黄某47万元。  林强想到自己是买了保险的,于是多次找保险公司,要求解决保险金赔偿。保险公司却回复说,“根据保险条款,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林强不服气,把保险公司告到了大渡口区法院,请求赔偿保险金30万。  林强在庭审中,还举示了一份重要证据,那就是保险单上的签名,并不是自己签的。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是有免责条款,但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经过大渡口法院委托机构进行鉴定,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上的林强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保险公司也无其他证明,证明将免责条款以其他形式,对投保人进行了说明和提示。  大渡口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将免责条款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对原告予以提示或说明,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院遂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一审判决向林强支付保险赔偿金30万元。  保险公司业务员在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如实告知免赔条款,以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理赔纠纷。同时消费者也要注意,这次的事件只是个案,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千万不可肇事逃逸。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理赔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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