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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撞伤儿子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投保人交了4年保费,去年患病去世。保险公司翻 看病情询问记录,将其家人说的一句:“患肝硬化史10年”,认定为“投保人隐瞒病情”,以此拒绝赔偿死亡给付金。家人不服,告上法庭。法院二审判决:其亲 属代诉的“病史”,并无医院诊断。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赔偿5万元保险金,并给付相应利息。昨天,哈尔滨市一位保险专业律师向记者介绍了这起特殊的维权 案件。  2002年7月,市民王先生在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一款“某定期保险(A)”保险,条款规定交费期限10年,保险金 额5万元,每年缴纳保费480元。王先生坚持每年交付保费至2005年7月。2006年4月,王先生患病住院,数天后因肝昏迷、肝硬化等病症去世。按照合 同,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王先生死亡给付金5万元,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查询医院病例记载时看到,在王先生入院时,他的嫂子曾对医生 说王先生“患肝硬化史10年”。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王先生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初,没有如实告知病情。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 付决定。王先生家人不能接受拒赔,2006年7月上诉到法院,但一审败诉。家人不服,再次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代理律师李滨认为,将病人亲属 的“主诉内容”作为拒赔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而且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要求王先生接受相关体检,也没有将合同的“免责条款”对王先生明确 说明。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给付王先生保险金5万元,并承担延期付款期间银行利息。  对此,李滨律师认为,从证据学的角度说,病例询问记录属于“传来证据”,不具备法律事实依据。保险公司却经常将其作为拒绝赔偿的依据,投保人对 此只能选择起诉讨回赔偿金。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即使是胜诉,除去维权成本,实际上永远也不会获得全部的保险理赔款。为此李律师呼吁,监管部门、保险协会 如果在制度设计上,使保险公司在“错误”拒赔面前要付出一定的经济惩罚的话(比如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消费者的维权费用),一定会有效地制约保险公司作出错 误理赔决定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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