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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被保险的车辆上受伤后及时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报案,然而,保险公司却因未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结果导致了日后 双方对事故成因完全不同的两种说法,为此双方闹上法庭。经过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出险造成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理应承担保险责任,日前,槐 荫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8000余元。  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拒不出现场  济南市一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保险合同,为该公司运输的货车入了4项保险。投保后没过多久,投保的一辆货车在单位院内卸货的时候,车上的工作人员王某左脚不慎受伤。  事发后,该公司负责人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然而保险公司根据其报案内容认为不属于保险范围,拒绝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无奈,受伤的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 接受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拇趾软组织碎裂伤;左拇趾骨基底部骨折。住院15天共计花费医疗费6000多元出院,医嘱禁止患足负重6周。  随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是保险公司以不在保险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几次索要不成,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  双方争议:  事故成因究竟是啥  审理中,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对王某受伤的整个过程和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向原告进行理赔等问题发生严重的争议。运输公司陈述的事实是王某左脚被车门挤到而受伤,保险公司则根据运输公司负责人报案时的录音记录认为王某是被货物砸伤,原告作了虚假陈述,仍然坚持拒赔。  最终判决:  保险公司举证不利应担责  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案工作人员王某受伤的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并未及时进行现场勘查,致使双方对出险事实说法不一,通过鉴定也无法查清伤者如何受伤的事实,被告既不能 充分举证证明原告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亦不能举证证明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 利后果,承担保险责任。  据此,槐荫区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济南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损失8000余元。 因保险公司并未及时进行现场勘查,致使双方对出险事实说法不一,通过鉴定也无法查清伤者如何受伤的事实,被告既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原告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车辆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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