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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案例1:赔偿路产损失费需要正式收据   去年底,小于驾驶某运输公司的车辆外出送货,当行驶到京新高速公路北京附近时,车辆发生了侧翻,造成车辆损坏,货物部分受损,并且撞坏了公路护栏,造成 路产损失11000元,被当地交通部门依法收缴路产损失费11000元,并出具了《交通具体行为决定书》和收款专用收据。事后,运输公司向车辆投保的保险 公司提出理赔要求,遭到拒绝。运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理赔这笔路产损失费。  保险公司认为,交通具体行为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路产损失为罚款性质,不能体现路产损失真实数据,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路产损失属公路路产赔偿或补偿性质,并非罚款性质,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因此,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所造成的路产损失费11000元。   同样是路产损失的索赔,小孟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小孟驾驶运输公司的车辆在省道313线忻黑线超车时,与相向行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路产损 失,但没有当地执法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绝全额赔偿,只赔偿2000元。诉讼后,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意见,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路产损 失费2000元。可见,及时向有关部门索要正式收据并保存,对索赔也很重要。  车险理赔案例2:施救费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小孙曾驾驶某运输公司的车辆到河北滦县境内时,与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苏某相撞,造成小孙的车辆损坏和苏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生施救费 12400元、交通费1000元、停车费1600元。运输公司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这三项费用,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称,施救费过高,不同意赔偿。 停车费、交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救费是车主或驾驶人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且施救费用发票系 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停车费、交通费不属于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范围,也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赔偿。法院判令保险 公司赔偿运输公司赔偿施救费12400元,对交通费、停车费不予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该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所以,投保人需要学习一些保险法的知识,当发生保险理赔纠纷时,要利用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上面信息我们可以了解到,我们在购买汽车的同时就要购买车险,赔偿路产损失费需要正式收据,施救费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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