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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否对非医保用药进行理赔

9月20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陈怡佳保险事故赔偿金4217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5日,家住张家港塘桥镇的袁某驾驶其女儿陈怡佳所有的小汽车行驶至塘桥镇南京西路维达路口 时,与周某所骑的电瓶车相撞,致周某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由于无法认定责任,经交警大队调解,陈怡佳赔偿了周某经济损失43051元。事后,陈向投保的 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周某使用了非医保范围的药品,不同意全部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内部规定用药理赔参照医保的规定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保 险公司出险后未对伤者救治用药等的注意事项提供必要的咨询,以避免损失的扩大。而伤者遵照医嘱用药,原告按照伤者的实际医疗损失进行赔偿,无损害被告利益 的主观故意,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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