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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遭抢劫撞伤路人 保险公司来赔偿

006年7月31日晚上11时,庞先生驾驶着捷达车送人去北京西四环的蓝带俱乐部,返回途中行驶至海淀区四季青桥北侧时,遭两名歹徒抢劫并受伤。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被抢捷达车价值66280元。  2006年9月6日,抢劫庞先生的罪犯李护军被抓获归案。后经警方询问得知,庞先生被抢的捷达车被犯罪 人驾驶至河北省邢台市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毁,并且无法修复。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护军犯抢劫罪,同时法院判决李护军赔偿庞先生因伤 造成的损失,但对于车辆损失,法院并未处理。索赔未果保险公司疑其“拉黑活”  随后,庞先生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了保险索赔申请,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66280元的赔偿金。但庞先生的申请被保险公司以“被抢期间为非法运营”理由拒绝,之后,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在案发后,被告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当时是以“租 车为名搭乘被保险车辆”,原告因此在返回途中才遭遇不测的。即在本案发生过程中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正在进行非法营运,属于在保险期间变更了投保车辆的使用 用途并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记者发现,在法庭调查阶段,庞先生的一些说法与警方提供的两份询问笔录内容出现了较大出入。在法庭上, 庞先生称,两名犯罪嫌疑人当时是强行上车。至于让陌生人上车的理由,庞先生解释:“一来自己有点害怕,二来自己爱管闲事,经常让陌生人搭车。”但根据警方 的询问笔录描述,“当时庞先生的车停在西四环内侧辅路一公交车站,两名男子将车拦下,问‘去香山吗’,得到肯定答复后两名男子才上车。”  此外,对于之前提到去蓝带俱乐部的朋友,庞先生表示只是理发店经常给他理发的,只知道姓林,具体叫什么名字庞先生说:“不知道”。增大风险车主应尽告知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 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承 担赔偿责任。”  同时《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第25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告方认为,根据《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第29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25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庞先生作出了拒赔决定属于合法行为。  记者发现,车辆在案发时的使用性质是决定本案的关键。法庭表示,将对两份询问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北京海淀刑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无独有偶,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因该车主擅自搭客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变更车辆用途”,因此一中院支持保险公司依法不赔偿该车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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