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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1年11月29日,某公司承保的一辆宇通客车行进中在避让路边停放的另一辆客车时,由于方向打偏,致车辆右上侧的行李架与路边以H杆形式架空置放的变压器壳体相撞,造成变压器外壳损坏,变压器油泄漏。经采取紧急停电措施,将损失降到了最低水平。 这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三责险赔案,将变压器的修理费用加上拆装费用进行免赔后,即可计算出赔偿数额。但出人意料的是,看似简单的赔案,却成了耗时费神的疑难案件。   变压器损坏本来仅为壳体和内油,更换后便可使用,加上施工费用也就5000元左右。但问题是该变压器是城区主要供电源。将变压器撤下修复后再使用,短期内无法实现.而该型号变压器为S7型,因耗电量大,将逐步淘汰,所以没有备用可以替代。无奈,只好紧急从外地购回一台S9型基本同规格的新型变压器以解燃眉之急。供电部门以《电力法》为依据,向车方提出了数万元的赔偿要求,其中包括直接费用26300元。后经双方协商,以赔偿16000元,原变压器归供电部门所有而结案。   结案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了一应索赔手续,要求保险公司按26300元基数计算赔偿。但保险公司却认为:一是变压器未达到报废标准,不能全赔。二是车方实际赔偿费用仅为16000元,不能按26300元计算赔款。双方经长期协商,一直不能达成赔付意向。 【分歧】   双方争执的焦点,从表面上看是变压器是否应该更换的问题,但核心却是新换变压器是否属此次事故的“直接损毁”所必须?对于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内部也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虽然直接损失的是旧变压器,但是,却无法恢复原样,必须以新型变压器代替,所以,应该按“直接损毁”对待。   另一种看法却认为,被保险车辆意外接触的是旧变压器,而且未能达到报废程度,以修复为赔付原则的规定,决定了更换新变压器不是该次事故的必然出路,所以,保险公司应按旧变压器的“直接损毁”(修理费用)计算赔款。   第三种看法融合了双方的意见,认为:既然原变压器无法恢复使用,更换新变压器又构不成“直接损毁”,可以按“折价赔偿”的原则,由供电部门和肇事者共同承担新变压器的费用,保险公司以部分赔偿了结此案。 【分析】   究竟该怎样认识这几种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说,第二种意见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保险是一种特殊产品,与其他产品的不同之处是其具有人性化,在合理的情况下,还要有合情的成分存在。针对上述案例,不能简单的以字面推绎妄下结论。在特定的环境中,第三种意见却具有实用价值。按原则,原变压器应修理后再用,但事实上是行不通的,被保险人也不能左右形势,而电业部门采取的措施也无懈可击。   另外,经过协商,在原变压器归电业部门所有后,将新变压器的购置价减免了1万元,可以认为履行了“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的《民法通则》原则。   作为保险人,应坚持理赔原则,不能按新变压器价计算赔偿,而以折价后的赔偿数额计算为妥。这样,既解决了实际问题,维护了保险信誉,又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回绝了被保险人的额外要求,同时,避免了社会对保险的误解。 对于三责险造成的财产直接损毁,一般情况下很容易确认,但在个别特殊情况下,确实也有令人难以决断的时候,只要我们能站在局外人的角度,公正客观的分析事物,理论联系实际,综合利用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相信一定能处理得恰如其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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